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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魏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Z38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4452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普宁市**镇**村**号。2013年3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同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同年7月2日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4452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普宁市**街道**农场**村**号。2020年5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被逮捕,同年7月2日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房某某、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房某某、魏某某与伍某甲事先商量在收购废旧铁网过程中实施诈骗,由伍某甲联系货车运载废旧铁网,货车过磅称量空车重量后,在装载废旧铁网过磅称量总重之前,由被告人魏某某驾驶其它小汽车过磅称重,由被告人房某某、魏某某等人联系在地磅处工作的林某某操作去皮,使地磅在货车过磅称重前为负数时,货车再过磅称重,从而骗取部分废旧铁网重量,诈骗所得由房某某、魏某某与伍某甲平分。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房某某、魏某某与伍某甲、林某某等人成功诈骗了15240元,此外,被告人房某某、魏某某与伍某甲、林某某等人还诈骗3360元未得逞。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房某某、魏某某伙同伍某甲、林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彭某甲废旧铁网1.18吨,价值2360元。同月9日,又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彭某甲废旧铁网1.4吨,价值2800元。

同月10日,被告人房某某、魏某某伙同伍某甲、林某某、伍某乙通过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彭某甲废旧铁网1.65吨,价值3300元。同月14日,又通过上述方式,两次诈骗被害人彭某甲废旧铁网合共3.39吨,价值6780元。同月15日,通过上述方式,诈骗废旧铁网1.68吨(价值3360元)的过程中,因被被害人彭某甲发现而未得逞。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魏某某去到台山市公安局三合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房某某和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3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房某某、魏某某的供述。

2、同案人伍某甲、伍某乙、林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彭某甲的陈述。

4、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柯某某、田某某、雷某某、伍某丙、伍某丁、王某某、彭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某、温某戊的证言。

5、辨认笔录。

6、物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8、相关书证。

9、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房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魏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诈骗废旧铁网,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房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某、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房某某、魏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晓婷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房某某取保候审居住在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62142****、1781792****;被告人魏某某取保候审居住在广东省普宁市**街道**农场**楼,联系电话1363119****。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四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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