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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刘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房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58********,汉族,初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住陕西省宝鸡市**区**路**号**号楼**单元2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安徽省利辛县**镇**社区**庄**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住四川省合江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至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房某某与刘某甲预谋后,虚构“解冻民族资产”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刘某甲在安徽省利辛县**镇,先以“认祖归宗”为名组织被害人前往房某某处,由房某某虚构“皇家人”的身份实施诈骗行为,再以“解冻民族资产”入股为由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张某某在四川省合江县自己家内,为房某某上述诈骗行为提供场所和饮食。被告人崔某某以“拉人头”和提供劳务的形式帮助房某某实施诈骗行为。

经查,被告人房某某、刘某甲、崔某某、张某某骗取被害人田某某、李某某等六十余人,共39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逮捕证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田秀玲、李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房某某、刘春风、崔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刘某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崔某某、张某某为其提供帮助,房某某、刘春风、崔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珂珂

2019年7月10

附:

    1.被告人房某某现羁押在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春风、崔某某、张某某现羁押在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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