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房某,曾用名欧阳雲飞,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房某谎称可以为被害人陈某某取得位于**路**号路交叉口加油站的经营权,并带陈某某到加油站地址查看,取得陈某某信任后,房某以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要求被害人支付10万元人民币,2017年9月7日陈某某支付10万元保证金后,被房某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工人工资等。2017年10月25日房某又谎称该加油站超市内的货物可以2.41万元的价格打包转让给陈某某,陈某某支付房某2.41万元人民币后发现该加油站已经营业。经查,涉案加油站由昆明**石化有限公司选址、建设和运营,自始未对外承包建设项目或经营权,该加油站已于2017年9月27日开始营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平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散页15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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