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5〕7号
被告人房新学,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西安市碑林区**路**号**门**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1999年12月27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公安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10月17日被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新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房新学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起, 被告人房新学开始向吸毒人员卢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每次贩卖50元的毒品。2014年9月17日14时30分许,房新学在本市**路省**馆家属院自己家中向卢某某再次贩卖5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9月18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碑林区**路**馆家属院内将卢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卢某某于17日从房新学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经鉴定,净重不足0.1克,从中检出毒品海洛因)。随后公安人员根据卢某某的交代,在**馆家属院**号楼**单元**楼**号将被告人房新学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
2.尿常规检验单、先期生理脱毒治疗执行通知书
3.指认照片
4.扣押物品清单
5.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6.通信记录
7.情况说明
8.前科材料
9.户籍证明
10.证人证言
11.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新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晓溪
代理检察员:李 楠
2015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房新学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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