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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房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额检一部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房某某,曾用名房庆辉,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现住额尔古纳市**镇**家园**砖房**栋,2017年8月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1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0月29日告知被害人赵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被害人赵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4时40分许,被告人房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蒙E*****号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后牵引蒙E*****挂号瑞宜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在87km/h-92km/h),沿G33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G332线1174公里+500米处时,与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黑E*****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后牵引黑W*****挂号成事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上乘坐赵某甲)相撞,造成刘某某死亡、赵某甲轻伤一级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房某某用被害人赵某甲的电话拨打120急救电话,又拨打的110报警电话并且一直在现场等待并守候伤者。后经额尔古纳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房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责任,乘车人赵某甲无责任。被告人房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并未对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及被害人赵某甲进行赔偿,也未能取得被害人刘某某家属及被害人赵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鉴定意见通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证言,证人秦某某证言,证人赵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公(法)鉴(尸检)字(2019)第1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12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12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呼蓝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俊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黑骏博【2019】交司鉴字第047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超速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刘某某死亡、被害人赵某甲轻伤一级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拨打急救电话、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本罪法定刑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建议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房某某因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房某某在缓刑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房某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少卿

2019年11月9日 

附:

1. 被告人房某某现被羁押于额尔古纳市看守所。

2. 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起诉书一式九份、 认罪认罚具结一份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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