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房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国际**号楼**室。被告人房某曾因扒窃,于1996年6月、1998年10月分别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收容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2月被无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月被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1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9年9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房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房某于2020年9月7日16时许,至启东市**镇**新村**号楼**室被害人徐某某宅,利用开锁工具开门入室,窃得人民币11400元、毛主席纪念章14枚。经鉴定,上述毛主席纪念章价值合计人民币630元。
被告人房某于2020年9月15日在江苏省昆山市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果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追缴人民币7000元和毛主席纪念章14枚,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赃款、赃物等物证照片;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房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宋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房某的供述与辩解;
6.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等;
8.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视频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房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昕炘
检察官助理:何杰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房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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