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房某某从湖南省宜章县一六镇的香烛店买进一批黑火药共200小包,用于售卖,赚取差价营利。房某某将该批黑火药购入之后运回其位于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的家中,并存放于其住宅二楼的一房间内。2018年4月份的一天,房某某将该购进的黑火药卖给了同村村民房某甲10小包;2018年6月17日(农历的五月初四),房某某又将黑火药卖给了同村村民房某乙13小包。2019年1月31日,连南县公安局治安巡警大队、连南县烟草公司、连南县公安局大麦山派出所组成联合执法队对房某某住宅进行检查,在其住宅内当场查获黑火药共152小包。连南县公安局随后将152小包黑火药扣押,经称重,扣押的152包黑火药的净重重量为54.215千克,每包平均重量为0.35千克。房某某被扣押的和卖出的黑火药共计62.265千克。经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房某某处扣押的黑色粉状物质中均检出NO3-、K+离子呈阳性。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从房某某处扣押的爆炸嫌疑物成分定性分析含硝酸钾、硫磺和木炭,为黑火药;时间/压力试验结果为“+”,具备爆炸性,为爆炸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称重笔录、连南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证人房某甲、房某乙、房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技术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非法买卖黑火药爆炸物,重量达到62.265千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10年到12年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任凌云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在连南县**镇**村委会**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的被扣押的黑火药现存放于连南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的储存仓库。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