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0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路**号**幢**单元**。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户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户某某在任**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多家施工队好处费共计75万元。分别为:
1、2018年5月30日以给四川省冕宁县人王某某、马某某施工队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提供便利为条件,收取王某某、马某某施工队好处费5万元。
2、2018年年初,户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安排三门峡人张某甲施工队进场施工名义,2018年2月1日收取张某甲施工队的梁某某好处费5万元。
3、2018年4月伙同程某某(另案处理)以帮助四川省武胜县孙某某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张某乙签订施工合同的名义收取孙某某35万元好处费。
4、2018年5月介绍重庆人陈某某、杨某某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张某乙签订了施工合同,户某某以收取保险费的名义收取陈某某、杨某某30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某某户口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银行转帐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马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户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聪莉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户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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