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7〕310号
被告人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哈尔滨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公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浚县**镇**村)。2016年6月25日被大连市普兰店公安局抓获寄押,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4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户某某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6年11月11日、2017年1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6年12月11日、2017年2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6年10月28日、2017年1月12日、2017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被告人户某某与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准备注册成立哈尔滨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期间,在注册资本不足的情况下,户某某通过报纸找到一家垫资公司,由垫资公司出资为其垫付人民币2亿元作为注册资本,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于2013年4月8日取得公司登记,成立了哈尔滨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成立后垫资公司将所垫付的2亿元资金从哈尔滨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转出。
经侦查,被告人户某某于2016年6月25日在辽宁省大连市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存款凭证、营业执照、工商
档案、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黑龙江鑫泰司法鉴定所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户某某作为公司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虚假出资并抽逃其出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7年3月29日
附:
1. 被告人户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审计报告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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