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河南省永城市人,住永城市**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户某某将丁某某停放在砀山县朱楼镇朱楼街省道101联通店门口的淮海牌电动三轮盗走。后被告人户某某以35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他人。经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瓶三轮车价值4687元。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户某某被抓获。
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户某某赔偿被害人丁某某损失7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前科查证、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祝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户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卫珍
检察官助理 薛俭俭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永城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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