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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户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户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6********,汉族,小学文化,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号,现租住兰考县****大院。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11日被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6月18日被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19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0月6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户某某到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振兴路朝阳水岸一期6号商铺“金汇美韵3分钟瘦身”店门口,趁店内无人大门没锁之际,推门进入店内,将胡慧敏放在按摩床上的黑色长方形钱包偷走,后户某某将钱包内的现金3006元拿走,将钱包及证件扔回店门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某某户籍证明、兰考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2.证人徐贯玲证言;3.被害人胡慧敏陈述;4.被告人户某某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户某某盗窃监控视频一张、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户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峰  张彩霞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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