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4291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我院批准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户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另案处理)在威县多个小区工地内盗窃钢筋、卡扣等物品,作案后由孙某某驾驶面包车将被盗物品卖给马某某,所得赃款三人平分。经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为91250元。经认定,被告人户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共得赃款208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孙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威县多个建筑工地内的钢筋、卡扣等物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户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炯琛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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