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监所刑诉〔2016〕8号
被告人户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52********,汉族,小学辍学,无业,民权县某某乡某某村委,现住民权县龙塘镇陶郑庄村,因诈骗于2009年2月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2009年6月23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盗窃于2014年4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我院批准, 次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户某某溜入民权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刘某某家中,在聊天过程中,户某某借故将刘某某支走,后将刘某某卧室床上包内的2300元现金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尹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4.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户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张胜强
二0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户某某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两册及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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