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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户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洛阳市宜阳县****村,现住址洛阳市洛龙区**广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老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户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C1****的轿车,行驶至洛阳市老城区环城西路中州路口时,与豫CT****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户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户某某拘役两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利敏

检察官助理:李维彬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洛阳市洛龙区**广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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