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村**号。2009年5月1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11年5月24日止)。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户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载带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阜阳市颍泉区三里湾行驶至阜阳市颍东区烟厂家属院。从烟厂家属院离开时由张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颍河东路烟厂南门西侧路段时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案发。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户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出警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员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皖中天司鉴〔2018〕毒鉴35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侦查人员依法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侦查人员依法调取的沿途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户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娟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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