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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户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户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柘城县****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 于2020年3月1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 于2020年4月2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13时30分,被告人户某某驾驶豫A1X5**号小型客车行驶至申线43KM+300M(柘城县慈圣镇液化气站门口时,与被害人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付某某当场死亡,经柘城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户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民事部分未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户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一份;5、现场勘验笔录一份;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户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户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翠云

                                 检察官助理:郭  英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户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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