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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贷款诈骗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戴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代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戴某在无力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为玩网络打鱼游戏输钱翻本,以**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销售人员的名义或隐瞒已离职的真相,虚构帮忙完成任务不用归还本息,几天后会自动撤销,不会给造成影响的理由,分别骗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夏某某、赵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的信任,被告人戴某分别带被害人到兰溪市**美容店(**世家)(以下简称**美容店),由被害人分别与**公司签订借款本金总计178998元的分期还贷的美容护理商品消费贷款,**公司将贷款资金分别汇入**美容店经营者丰某某的银行卡。被告人戴某对丰某某谎称汇入的**公司贷款资金其会转账给贷款人,被告人戴某骗得了贷款本金后,用于个人网络打鱼游戏等挥霍及支付**公司分期贷款56052.62元,至案发尚欠贷款本金122945.38元未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退出了人民币66375.35元归还所骗取的贷款本息,至侦查终结前尚欠贷款本金65517.62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18004.68元。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戴某虚构为完成贷款的任务,不用归还本息,过几天就会自动撤销,没有任何影响的理由,骗取了张某某的信任,诱骗被害人张某某到**美容店,由张某某与**公司办理面部护理的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等费用3626.44元分期归还本息的商品消费贷款,后**公司将贷款本金2万元转款到**美容店经营者丰某某银行卡中。被告人戴某谎称这笔资金先转给他,再由他将这笔将资金转给贷款人的理由,让丰某某将这2万元转款给戴某,同日丰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5万元,支付宝转账0.5万元转给戴某,被告人戴某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得的贷款本金2万元,用于网络打鱼游戏等挥霍及归还其个人债务。

被告人戴某在案发前已归还7875.48元,案发时尚欠贷款本金12124.52元,案发后退出赃款1970元,至侦查终结尚欠10154.52元,并造成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3626.44元。

2、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戴某采用同样的方法,诱骗王某某到**美容店,办理面部护理的**公司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等费用3626.44元分期归还本息的商品消费贷款,后又采用同样的方式,骗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贷款本金2万元,用于网络打鱼游戏等挥霍及归还其个人债务。

被告人戴某在案发前已归还9844.35元,案发时尚欠10155.65元,案发后被告人戴某退出人民币12555元,按**公司规定结清了22400.75元贷款本息。

3、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戴某采用同样的方法,诱骗被害人刘某某在兰溪市**美容店内,办理面部护理的**公司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等费用3626.44元分期归还本息的商品消费贷款,后又采用同样的手段,骗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贷款本金2万元,用于网络打鱼游戏等挥霍及归还其个人债务。

被告人戴某在案发前已归还9840.89元,案发时尚欠10159.11元(其中**公司从被害人刘某银行账号扣款3.46元归还贷款),案发后被告人戴某退出人民币12556.4元,按**公司贷款规定结清了22400.75元本息,造成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3.46元。

4、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戴某采用同样的方法,诱骗被害人周某某到**美容店,办理面部护理的**公司借款本金19998元、利息等费用3626.04元分期归还本息的商品消费贷款,后又采用同样的手段,骗得了被害人周某某的贷款本金19998元,用于网络打鱼游戏等挥霍。

被告人戴某在案发前已归还7874.68元,案发时还欠12123.32元,案发后退出人民币14200元,按**公司规定结清了22076.28元贷款本息,造成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1.6元;

5、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戴某采用同样的方法,诱骗被害人夏某某到**美容店,办理面部护理的**公司本金2万元、利息等费用3626.44元分期归还本息的商品消费贷款,后又采用同样的手段,骗得了被害人夏某某的贷款本金2万元,用于网络打鱼游戏等挥霍及归还其个人债务。

被告人戴某在案发前已归还5906.61元,案发时尚欠14093.39元,案发后退出人民币5000元,至侦查终结尚欠9093.39元,并且造成被害人夏某某经济损失3626.44元。

6、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戴某采用同样的方法,诱骗被害人赵某某到**美容店,办理面部护理的**公司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等费用3626.44元分期归还本息的商品消费贷款,后又采用同样的手段,骗得了被害人赵某某的贷款本金2万元,用于网络打鱼游戏等挥霍。

被告人戴某在案发前已归还3937.74元,案发时尚欠16062.26元,并且造成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失3626.44元。

7、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戴某采用同样的方法,诱骗被害人徐某某到**美容店,办理身体护理的**公司借款本金1.9万元、利息等费用3445.16元分期归还本息的商品消费贷款,后又采用同样的手段,骗得了被害人徐某某的贷款本金1.9万元,用于网络打鱼游戏等挥霍。

被告人戴某在案发前已归还3800元,案发时尚欠15200元,案发后退出人民币2000元,至侦查终结尚欠13200元,并且造成被害人徐某某经济损失3445.16元。

8、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戴某隐瞒已经离职的真相,采用同样的方法,诱骗被害人刘某某在**美容店内,办理身体护理的**公司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等费用3674.44元分期归还本息的商品消费贷款,后又采用同样的手段,骗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贷款本金2万元,用于网络打鱼游戏等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退出人民币2992.55元,至侦查终结尚欠17007.45元,并且造成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3674.44元。

9、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戴某隐瞒已经离职的真相,采用同样的方法,诱骗被害人胡某某到**美容店内,办理身体护理的**公司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等费用3674.44元分期归还本息的商品消费贷款,后又采用同样的手段,骗得了被害人胡某某的贷款本金2万元,用于网络打鱼游戏等挥霍。

被告人戴某在案发前已归还6972.87元,案发时还欠13027.13元,案发后退出人民币15100元,与被害人胡某某结清了贷款本息。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取得了被害人胡某某、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贷款记录、还款记录授权书、还款记录、还款途经、合同还款金额明细、授权书、个人征信授权书、个人信息授权书、个人贷款申请表(商品贷)、个人保障服务须知、借款人须知、合同的重要事项提示、商品贷相关信息确认书、商品购买/支付确认书照片、贷款人持书照片、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无纸化办单业务流程说明、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工资明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社会保险缴交声明、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电子工资单查询声明书、录用条件及工作职责明细、职业道德操守及行为准则、**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各部门员工合规责任承诺书、劳动合同签收表、员工纪律处分通知书、员工离职表、员工离职结算表、离职原因描述、个人信息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司APP贷款截图、**公司短信记录、**贷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还款记录截图、银行流水、谅解书、情况说明、农业银行交易流水、转账记录、微信转帐截图、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借条照片、户籍资料等;

2.​ 证人证言:证人丰某某、严某某、张某某某、程某某、沈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夏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戴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他人办理商品消费贷款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的贷款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宏伟

(院印)

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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