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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福林盗窃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735号

被告人戴福林,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58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福林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戴福林将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183003795****)、POS机等提供给被害人李某甲用于经营建材店的日常收款,被害人李某甲支付给被告人戴福林每月1000元人民币的使用费,至2019年6月19日,被害人李某甲陆续存放了人民币120.6万元在该建行卡上。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戴福林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登陆该建行卡的手机银行,私自将账户里的钱转出98万元到其本人的农商银行卡账户内(卡号621589010700622****),同时通过拨打95533客服电话办理临时挂失该建行卡,后将手机关机。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戴福林到中国建设银行南安洪濑支行办理挂失换卡(新卡号621700183004006****)手续。从2019年6月19日至24日,被告人戴福林通过转账、挂失补卡、取现的方式将银行卡内被害人李某甲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20.5万元盗走,并分别藏匿在南安市**镇**村二房133号后面山上其养鸭场内和**镇**村**58号其家一楼楼梯下鞋柜后。

2019年7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戴福林在被害人李某甲的陪同下到南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洪濑中队投案。现被告人戴福林及其家属已将全部赃款归还给被害人李某甲,被害人李某甲谅解了被告人戴福林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事故查询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借条、收条等物证书证; 

2、证人戴某甲、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戴福林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6、取款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福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玲玲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戴福林现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六张;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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