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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1111号

被告人戴某某(曾用名段婷),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徐州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26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6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7月2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戴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郡**苑**幢**室等地,以结婚父母需要彩礼、合伙买房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498888元。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玲玲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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