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90********,汉族,大专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室,住泉州市丰某某**公寓**。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
被告人柳昌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浙江省庆元县**镇**村**号。被告人柳昌芳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3月3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路**号,住浙江省宁波宁海县**街道**花园**号楼**室。
上述四被告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周某某、柳昌芳、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4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间,被告人戴某某因参与网络赌博欠下巨额债务,遂萌生盗窃或抢劫网络赌博庄家巨额赌资的念头,随后在丰某某**街道**公寓**室其租房内通过网上发帖、打探周边赌博庄家的信息。同年8月间,联络上莆田A男子(在逃,另案处理),该男子提供了莆田市仙游县**镇**号别墅的男主人是网络赌博庄家,家中藏放有巨额赌资,后被告人戴某某与A男子到上述地点踩点,确定为作案目标。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告人戴某某联络上,并与被告人柳昌芳、陈某某等人建立微信群,多次进行预谋、策划,准备采用能偷则偷,不能偷则抢的方式“黑吃黑”上述对象的巨额赌资,被告人柳昌芳网购开锁工具等作案工具。2019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戴某某、周某某、柳昌芳、陈某某在丰某某先创电子公司对面路段会合,准备前往莆田市仙游县作案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微信截图等;
3、被害人陈述: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某、柳昌芳、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周某某、柳昌芳、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邀约同伙,预谋、策划入户盗窃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窥探、踩点确定作案对象及地点并准备了作案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昌芳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炳森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周某某、柳昌芳、陈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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