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房。曾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0年12月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四日不执行;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1月1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3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决定强制戒毒二年(未执行)。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6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并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11月26日至29日,被告人戴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毛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6日23时许,吸毒人员毛某某向被告人戴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戴某某。随后奇将半个“货”的毒品(半粒麻古和约0.3克左右的冰毒)放到娄底洞新市场公共厕所的一个红色挡车桶处,并拍摄了放置毒品位置的视频和图片发给毛某某。毛某某捡到毒品后自己吸食了。
2.2019年11月27日16时许,吸毒人员毛某某向被告人戴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175元给戴某某。随后戴某某在娄某某**租住房间里,将半个“货”的毒品(半粒麻古和约0.3克左右的冰毒)交给了毛某某。毛某某拿到毒品后自己吸食了。
3.2019年11月27日17时许,吸毒人员毛某某向被告人戴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戴某某。随后戴某某将一个“货”的毒品(1粒麻古和约0.6克左右的冰毒)放在娄某某**负一楼的一个消防箱处,并拍摄了放置毒品位置的视频和图片发给毛某某。毛某某捡到毒品后自己吸食了。
4.2019年11月28日18时许,吸毒人员毛某某向被告人戴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399元给戴某某。随后戴某某将一个“货”的毒品(1粒麻古和约0.6克左右的冰毒)放在娄某某**负一楼的一个消防箱处,并拍摄了放置毒品位置的视频和图片发给毛某某。毛某某捡到毒品后自己吸食了。
5.2019年11月28日22时许,吸毒人员毛某某向被告人戴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戴某某。随后戴某某将一个“货”的毒品(1粒麻古和约0.6克左右的冰毒)放在娄某某**楼电梯门口,并拍摄了放置毒品位置的视频和图片发给毛某某。毛某某捡到毒品后自己吸食了。
6.2019年11月29日01时许,吸毒人员毛某某向被告人戴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400元给戴某某。随后戴某某将一个“货”的毒品(1粒麻古和约0.6克左右的冰毒)放在娄某某**负一楼的一个消防箱处,并拍摄了放置毒品位置的视频和图片发给毛某某。毛某某捡到了该毒品后,与他人在娄某某**公寓**房间里吸食了半个“货”,还剩下半个货放在身上。后被民警查获。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戴某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先后两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戴某某在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蒋某某、朱某某、彭某某以烧烤过滤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
2.2019年11月28日晚上,被告人戴某某在租住的**内,容留了吸毒人员蒋某某、朱某某、龚某某、彭某某以烧烤过滤的方式吸食了冰毒和麻古。
2019年11月29日上午10时许,侦查人员在**房间内,将被告人戴某某,吸毒人员彭某某、毛某某抓获。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毛某某、朱某某、蒋某某、龚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规定,多次出售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毒品给他人,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戴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三年九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合并判处四年以上四年五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成业
检察官助理:喻振方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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