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19〕660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镇**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3月7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22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3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03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监视居住,因多次传讯不到案,2019年10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0时许,被告人戴某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祠堂附近,以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白某某放在车内的一只手链盗走,后将手链上的黄金挂坠以人民币179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涉案手链的价值为人民币2462元。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手链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涉案物品照片;
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质保单、侦查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资料、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检测报告;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道路监控视频、珠宝店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前义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装订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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