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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永志等2人协助组织卖淫、容留卖淫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戴永志,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镇**村**组**号,住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楼附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临时羁押于湖北省武穴市看守所,于2019年12月4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菊花,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镇**村**组**号,住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楼附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临时羁押于湖北省黄冈市看守所,于2019年12月4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永志、刘菊花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4月1日退回宁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都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

1、2010年10月份,被告人戴永志帮助何如生(已判决)在江西广昌下高速的地方接到一名由姜云森、易南生(均已判刑)介绍的女子(身份未查明),何如生安排该女子在其宁都经营的按摩店内卖淫,后该女子报警后被解救。

2、2010年11月12日,被告人戴永志与黄罗保(已判决)、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驾车至昌夏公路江西广昌县收费站地段,帮助宋祥生(已判决)接到由易南生诱骗来的未成年少女李某某(1991年11月24日出生),后李某某被宋祥生等人安排在李小翠(已判决)开设的卖淫店内卖淫。因李某某拒绝卖淫,李小翠就将李某某带至被告人刘菊花店内,刘菊花暴力拉扯李某某并将其衣服扣子扯掉,使李某某对其有所畏惧,后被告人刘菊花诱骗李某某将其身份证拿走交给李小翠。为早日脱身,李某某被迫在宋祥生、黄某某、黄罗保、张海娇(已判决)、李小翠店内多次卖淫,卖淫收入达6万余元。

3、2011年4月10日,被告人戴永志与王远清(已判决)、何如生等人帮助宋祥生在江西省鹰潭市将姜云森、易南生以介绍工作诱骗来的被害人吴某某(1994年5月16日出生,殁年17岁)带至宁都县**镇**路**号宋祥生与张海娇经营的按摩店,吴某某拒绝在店内卖淫,被告人刘菊花便到店内做吴某某的工作,劝解吴某某从事卖淫,宋祥生、张海娇等人强迫吴某某卖淫致吴某某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后跳楼自杀。

二、容留卖淫罪

1、2010年10月份,被告人戴永志、刘菊花从邱某某(已判决)手中转让位于宁都县**乡**路廖某某的店面经营按摩店,后容留邱某某店里的一名成年女子(身份未查明)在其店内卖淫,该女子在店内共卖淫10余次,戴永志、刘菊花获利100余元。

2、2011年1月份,被告人戴永志、刘菊花到浙江大塘以招募女服务为幌子,诱骗成年女子徐某某到其经营的店内卖淫。徐某某在店内卖淫30余次,戴永志、刘菊花获利2000余元。

被告人戴永志、刘菊花被抓获归案后供述了部分协助、容留卖淫的事实。同案人王远清等人在2011年与被害人吴某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戴永志、刘菊花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宋祥生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永志、刘菊花协助他人组织卖淫,造成一名被组织卖淫的未成年人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永志、刘菊花容留两人在其经营的店内多次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丁宇伟

检察员助理: 廖 丽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戴永志现羁押在宁都县看守所,被告人刘菊花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换押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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