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18〕496号
被告单位上海**油罐清洗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5********,单位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幢**区**室,法定代表人徐某甲。
诉讼代表人姜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41972********,联系方式1352413****。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0********,汉族,小学文化,原阜宁县**废旧物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核准注销),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号,现住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国法,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5********,汉族,初中文化,原阜宁县**废旧物资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6 年12月5日核准注销),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 年10月16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5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姜堰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5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上海**油罐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戴某某、金国法、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4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6月11日、8月21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7月5日、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28日、8月6日、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戴某某、金国法在阜宁县**镇**村**组境内合伙开办了阜宁县**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已注销),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从废矿物油渣中提炼出燃料油进行销售的业务。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单位上海**油罐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徐某乙,另案处理)承接上海**物资有限公司油罐区4 只油罐的清洗业务,明知本单位及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通过被告人李某某的介绍,将从油罐中清理出来的220余吨废矿物油渣陆续运给了阜宁县**废旧物资有限公司。2016年3月下旬,戴某某、金国法将上述废矿物油渣进行提炼,提炼了10 余吨,生产出成品燃料油2.21吨,半成品燃料油1.99吨,产生生产残渣3.41吨,有206.4吨废矿物油未处置。经阜宁县环境保护局鉴定:在阜宁县**废旧物资有限公司内查获的废矿物油渣、生产残渣均为危险废物。
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油罐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戴某某、金国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殷某某、许某某、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金国法、李某某及同案犯徐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阜宁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鉴别意见等鉴定意见;
5.阜宁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油罐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戴某某、金国法、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上海**油罐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戴某某、金国法、李某某共同故意实施污染环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单位上海**油罐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戴某某、金国法、李某某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过程中,因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部分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油罐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金国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丽丽
2018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住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396105****);被告人金国法现被取保候审,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96100****);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姜堰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651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视听资料光盘 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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