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戴某甲非法采矿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861号 

  被告人戴某甲,曾用名戴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2019年4月30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台州海警局刑事拘留,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台州海警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朱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戴某甲、朱某某(另案处理)受老板王某甲、王某乙安排,管理采砂船、负责采砂、卸砂及部分船工的招聘。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该采砂船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多次前往福建漳州古雷锚地采砂并运回台州一带的砂厂卸砂销售。2019年12月10日,该船在温岭海域被台州海警局查获,船上海砂重5552.8吨,经台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海砂价值人民币60元/吨,合计价值人民币333168元。该船合计采砂达11船次,平均每船载砂5000余吨,合计价值人民币330余万元。

被告人戴某甲于2019年12月10日在船上被台州海警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采砂船AIS轨迹说明、关于福建省海域内海砂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函、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说明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证人王某丙、危某某、张某甲、王某丁、戴某丙、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海砂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砂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取证现场笔录、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清点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人员通话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与人结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晨霄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光盘肆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