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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甲非法采矿案)_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戴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2021977********,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河北省沙河市******号,村委会委员。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1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月1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在逃)、王某甲(在逃)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河北省沙河市**镇**村村北非法开采砂石。截止到案发形成大面积采坑。采坑位于河北省沙河市**镇**村北大沙河河道南侧,南距**村约1.2km,采区北侧为沙河河床。经沙河市**有限公司现场测绘,采坑面积为3364.17平方米,估算开采量为20353.23立方米;经河北省地矿局第九地质大队出具采坑建设用砂、石认定报告,该采坑内细砂符合III类建筑用砂标准;采坑卵石符合建筑用石标准;经沙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非法开采砂石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488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约定、承包协议、土地流转协议、土地范围照片、行政处罚手续、情况说明、宗地图、坐标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相关手续、农业银行卡明细、情况说明二份、到案证明、户籍证明、账户交易明细查询等书证;2.鉴定意见:沙河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非法开采砂石价格认定结论书、河北省地矿局第九地质大队关于沙河市**镇**村北采坑建设用砂认定报告;3.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戴某甲、付某某、戴某乙、王某乙、戴某丁、窦某某、戴某戊、戴某己、戴某庚、戴某辛、胡某某、戴某壬、戴某癸、郭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付某某、戴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戴某丁、窦某某、戴某戊、戴某己、戴某庚、戴某辛、胡某某、戴某壬、郭某某、王某丁、代某某、朱某某、戴某癸、张某某、靳某某、路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士宁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甲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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