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戴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3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戴某甲以找戴某丙理论房屋纠纷问题,携带木棒强行进入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朱里街道代家村戴某丙家中。被告人戴某甲先将戴某丙家的木质栅栏门口破坏,后进入戴某丙家院内砸碎戴某丙家房间窗户玻璃及客厅门玻璃,造成戴某丙家玻璃损失178元。案发后被告人戴某甲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戴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戴某甲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 希 盈
检察官助理:高永剑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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