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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甲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戴某甲,曾用名戴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5********,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2019年10月24日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2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1日)。被告人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9日4时许,被告人戴某甲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毛某某198元毒资,而后将半个货(重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放在娄底汽车站对面洞新公交站牌的空隙处,接着将放置地点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毛某某,毛某某随后到该处将毒品取走。

2.2019年10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戴某甲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毛某某购买毒品的268元毒资,而后将半个货(重约0.4克)的冰毒、麻古放在娄底关家脑庭泊酒店对面的旧衣回收柜上,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毛某某,毛某某随后到该处将毒品取走。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戴某甲在石马公园处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入所体检表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甲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平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戴某甲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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