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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甲盗窃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戴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至6月30日,被告人戴某甲在本市南湖区新丰镇**快递公司内,使用工作手机多次秘密登陆他人工号,扫描他人配送区域的快递包裹,再将快递包裹带离公司据为己有,窃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427.67元。

被告人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17次,窃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427.67元,属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甲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新强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嘉兴;

2、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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