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戴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3********,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德新,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戴某甲因图财,于2020年5月份起,在微信号为wxi*******22、昵称:“金*******8”(戴某甲的上线)的介绍下以手机微信招揽下线在赌博网站“卡****8”(网址:sag.k*******0.net、sag.k*****.net)上帮开通会员进行赌博的形式开设赌场。
被告人戴某甲共招揽四名下线赌博人员,分别为:微信号为f******、昵称:“志***翔”、备注:“客A黄大哥150ny131”,自称“方卫”的男子;微信号为xj*****10、昵称“永******”、备注:“客,王哥150ny6788”,自称“王钢”的男子;微信号wei****、昵称:“王***长”、备注:“客,杜哥150”的陌生男子;微信号dabi****、昵称:“怕醉****”,名叫“戴某乙”的男子。被告人戴某甲通过其上线为其招揽的四名下线在赌博网站“卡****”上开通会员账号,并根据每一元人民币一个赌博分的规则,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收取赌资再转账给其上线,为其下线的会员账号充值赌博分,供下线在赌博网站投注进行赌博。
经审查,根据被告人戴某甲与下线“方卫”的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统计出戴某甲收下线“方卫”的赌资总额为1043350元,与下线“王钢”的支付宝及微信的转账记录,统计出戴某甲收下线“王钢”的赌资总额为294200元,共计1337550元。根据被告人戴某甲与下线“方卫”的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统计出戴某甲转给下线“方卫”的赌资总额为1407000元,与下线“王钢”的支付宝及微信的转账记录,统计出戴某甲转给下线“王钢”的赌资总额为169000元,共计1576000元。被告人戴某甲从其下线的充值金额中提成0.4%牟利,共获利20000元(提成加下线赢钱发的红包)。
2020年5月28日18时许,遂溪县公安局在遂溪县**镇**村戴某丙家(小卖部)抓获涉嫌以扑克牌“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的违法人员戴某丙、周某甲、戴某丁等人,被告人戴某甲因在现场也一齐被传唤,后经讯问,被告人戴某甲主动向公安民警供述未掌握的上述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戴某丙、周某甲、戴某丁等人的证言;
4、搜查证、搜查证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
5、扣押的手机照片;
6、微信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赌博网站会员账号情况图片等;
7、现场检测报告、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9、微信、支付宝转账流水、赌资核算统计表;
10、戴某甲手机采集的录屏视频、vivo手机提取资料、苹果手机提取资料;
11、被告人的基本信息、犯罪记录情况查询、归案情况说明及其他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收取下线赌资1337550元,通过上线为其下线充值赌博分,供下线在赌博网站投注进行赌博,获利2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伟坚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甲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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