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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82号 

   被告人戴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高新,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2********,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0时许,吴某某与母亲曾某某等人到广东省茂名市高新区**镇**村其丈夫戴某乙家中看望其儿子,后与戴某乙的哥哥戴某甲以及其家人发生争执。期间戴某甲用右脚踢了一脚曾某某的左腹部。经法医鉴定,曾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华丹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甲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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