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810号
被告人戴某甲,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4月开始,被告人戴某甲的妹妹戴某乙(已判刑)在其住处深圳市龙岗区**社区**路**号**房,通过微信多次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戴某乙将接到的投注通过微信报给上家被告人戴某甲,戴某甲再根据投注种类返还戴某乙一定比例的水钱。2019年10月24日,民警抓获戴某乙,缴获作案用手机一部,经对手机微信进行检查,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戴某乙通过微信转账27笔共计人民币83202元六合彩投注款项给被告人戴某甲,戴某甲通过微信转给戴某乙4笔中码的钱共14665元人民币。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戴某甲在广东省五华县华城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村委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开户资料及转账记录、支付宝开户资料及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周某乙、戴某乙、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宇连
检察官助理 陈晓琳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戴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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