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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甲失火罪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五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古田县********号。因涉嫌失火罪,经古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戴某甲在****村“墓垅岗”山场下方的果园焚烧荒草,不慎引发该村“墓垅岗”山场森林火灾。经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失火山场过火有林地山场面积为43亩,被烧毁林木立木总蓄积量为72立方米。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戴某甲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古田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戴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古田县公安局调取、收集到案的气象资料证明、山场林权证明、工作记录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兰某某、戴某乙、王某某、戴某丙、陈某某、戴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古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违反《森林法》及《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山场面积43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甲涉嫌失火罪,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被告人戴某甲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甲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符合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丁岳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乡**村**弄**号,联系电话138603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森林失火案件数额标准和重申执行福建省故意毁坏林木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

第一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中“情节较轻”: (一)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30亩)以上不满十四公顷(210亩); (二)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60亩)以上不满二十八公顷(420)的; (三)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35万元的; (四)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六人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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