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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戴某甲,曾用名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83********,汉族,中专文化,镇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镇江市润州区**苑**幢**室(户籍在镇江市润州区**镇**村**号)。被告人戴某甲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张驰、被害单位中国**建设集团江苏省**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肖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镇江**新能源有限公司先后承接了本市润州区**花园**幢**室、**苑**幢**至**层**室、**小区**幢**号、**镇**村**号住宅的光伏系统安装工程。因公司无安装光伏电站的资质,被告人戴某甲先后2次伪造了中国**建设集团江苏省**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加盖在《并网前单位工程调试报告》、《分布式电源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申请表》等文件上,报给供电部门审批。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甲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公章印模、调试报告、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丁某某、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手机勘验检查等笔录;6.聊天记录、淘宝支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无权限,擅自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判处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楚楚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 被告人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委托调查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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