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戴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栋**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住湖北省云梦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徐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8 月26 日至2017年8月29日期间,被告人戴某甲伙同戴某乙、徐某某、刘某某等人,以讨债为由将被害人连某某带至孝感市**路**茶楼、**大酒店** 楼** 号房、**大道** 酒店** 房等处,对其进行殴打、威胁,逼其还债,限制其人身自由近70个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酒店结账单、借条复印件、到案说明、申请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连某某的陈述;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徐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徐某某、刘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勇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戴某甲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村**组**号,电话:1370729****;被告人戴某乙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路**号**栋**单元**室,电话:1557255****;被告人徐某某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栋**室,电话:1557121****;被告人刘某某住湖北省云梦县**乡**村**号,电话:1767185****;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