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3236号
被告人戴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0日至6月底,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伙同钱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接受杨某某、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额共计30余万元。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2019年8月23日、10月11日,被告人戴某乙、戴某甲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各退出赃款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银行交易记录、手机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华某某、赵某某、钱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瑜娜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戴某甲(1535622****)、戴某乙(1358796****)均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