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戴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戴某某(曾用名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西凌某某**镇**村**屯**号,现住广西凌某某泗城镇城市**园**栋**楼**室。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8月24日被凌某某公安局逮捕,9月18日被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2日、2017年4月8日,被告人戴某某为了购买土地转手出售牟利,分别与凌某某**镇**村**屯村民梁某某、陈某甲和陈某乙父子以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名义,以62.08万元购买该村发包给梁某某使用的位于**屯“**坡”(小地名)的村集体土地776平方米,以7.5万元包干购买该村屯发包给陈某甲、陈某乙父子使用的同位于“**坡”的集体土地。后戴某某将购买的土地进行平整,并按照一般的自建住房面积划分为每间67.5平方米的地皮以便出售给他人建设住宅。2018年7月19日,戴某某分别与曹某某、龙某某、周某某、杨某某以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的名义,又将其购买的土地转手卖给曹某某等四人用于建设住房,其中卖给曹某某两间地皮共54万元,卖给龙某某一间地皮28万元,卖给周某某一间地皮26万元,卖给杨某某一间地皮26万元,共出售五宗地皮获得134万元,从中赚取利益64.42万元。

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非法获利的部分赃款33.4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廖某某、梁某某、曹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64.4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丽花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凌某某**镇****园**栋**楼**室,联系电话:1837676****、19994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各一份。

4.随案移送光碟二十七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