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海南省**有限公司派出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日二次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戴某某以放生为目的,在未办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通过事先与卖家李某某微信联系,后来到位于安远县**镇的李某某家中,以65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手中购买了2只“鹞子”,想将2只“鹞子”放生的方式治疗其头痛的疾病。
戴某某向李某某手中购买的2只“鹞子”没有图片、实物,无法进行鉴定。经戴某某在《江西省野生鸟类图鉴》辨认图片,其中一只购买“鹞子”为雀鹰中的亚成鸟(且经李某某辨认为雀鹰中的雄鸟,该鸟属于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一只“鹞子”戴某某与李某某辨认不同种类的鸟类,难以确认。
案发后,戴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归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侦查阶段表示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自愿认罪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人李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非法收购2只鸟类,其中1只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鉴于被告人戴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志敏
检察官助理:何晓芳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083****、13519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