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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乡**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河市爱辉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爱辉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告知被告人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戴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使用自家654天津铁牛拖拉机悬挂重耙在黑河市爱辉区二站林场额雨营林区二龙村西林地范围内非法开垦国有林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戴某某非法开垦国有林地总面积为94.4亩。

经侦查,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戴某某的户籍证明,到破案经过,土地承包合同,收据,小班调查卡,林权证,说明材料等;

2.证人崔某某、代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

4.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国有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戴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戴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韩梅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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