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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2674号

被告人戴某某,曾用名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41981********,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原系浙江**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乡**村**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29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起,被告人戴某某担任浙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时任**公司业务部负责人的陈某甲(已判刑)与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已判刑)合谋,欲使**公司成为**公司指定的供应商之一,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为达成上述目的,陈某甲分别于2017年9月和2018年2月两次送给被告人戴某某好处费各2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合计40万元。被告人戴某某予以收受,并授意陈某甲具体负责上述事宜。后戴某某将收受的钱款中的38万元交给亲属保管并购买了理财产品。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年10月11日,戴某某向**公司退出违法所得40万元。目前该40万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工商登记资料、社保参保证明、银行账户明细、接受证据清单、银行存款记录、暂扣款票据、谅解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黄某某、周某某、景某某、陈某乙、徐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石  珏

2021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现住地。

2.刑事侦查卷宗六册、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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