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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_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岳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0********。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2008年12月17日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012年1月18日假释,考释考验期至2013年12月23日。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戴某某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槟榔包装袋有利可图,遂通过电话或微信接受客户订单,然后再委托一个叫“林老板”(真实姓名不详)的人加工制作,从中赚取差价。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戴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接受杨某某(另案处理)和徐某某(另案处理)的订单,委托他人生产、销售的槟榔外包装袋品种有“口味王”、“天生有范”、“胖哥”、“青果庄园”等,共接收二人货款931098.29元。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戴某某主动到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治安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戴某某的支付宝、财付通与徐某某、杨某某交易明细及部分微信转账信息、快递信息、被告人戴某某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假释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擅自委托他人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且进行非法销售,非法经营数额931098.2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戴某某具有累犯、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芝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在衡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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