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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1960号 

  被告人戴某甲(曾用名戴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保健品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东禅巷12号 S8715。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霖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戴某甲在黄岩区东城街道草巷33-1号的保健品店内先后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向某某等人销售 “增大增粗”、“一炮到天亮”、“老嫖客”等性保健品数瓶,销售金额600余元,非法获利400余元。其中2020年5月,谭显亮从被告人戴某甲处购买“增大增粗”、“一炮到天亮”、“老嫖客”等性保健品,经检验,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戴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手机通讯录照片、谭显亮提供的保健品和转账记录的照片、抽样记录、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谭显亮、徐某某、向某某、陈某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戴某甲霖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检测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甲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霖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甲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军

检察官助理:罗京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戴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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