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1622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址为广东省龙川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间,被告人戴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区大石街**市场对面士多店处,通过现场及微信等方式收取赖某某、邓某某、刘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多名赌客六合彩赌博投注共计约人民币27万元,并从中获取水钱约人民币1万元。2019年9月5日,公安机关去到上址将被告人戴某某抓获并缴获部分六合彩投注单、作案工具手机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瑞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光盘四张。
3.依法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00元,作案工具六合彩资料、手机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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