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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813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赖健军,广东聚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戴某某在其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超市服务部内非法坐庄接受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赌博,至2019年12月17日晚被查获,戴某某接受参赌人员进行“香港六合彩”赌博投注共110期,平均每期接受赌博人数约有20人,每期收取投注额约1600多元,共接受赌博投注金额约有176000元人民币,共获利约8000元人民币,已在日常开支中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犯罪后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志伟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本案扣押款物现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丹灶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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