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7********,汉族,高中文化,销售,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石首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戴某某分3次向王某某、周某某、微信名“皇宫刺客”等人共计贩卖冰毒5.8克、麻果2颗,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7月21日11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戴某某购买毒品,两人相约在公安县藕池镇荆江大堤附近见面。戴某某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1小袋冰毒(约0.4克)和一颗麻果,王某某支付了500元现金给戴某某。
2020年7月21日中午13时许,吸毒人员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戴某某购买毒品,两人相约在公安县藕池镇中心堤上见面。戴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1小袋冰毒(约0.7克)和一颗麻果,周某某支付了1000元现金给戴某某。
2020年7月24日15时许,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一名微信名称为“皇宫刺客”的男子,两人相约在藕池中心堤上交易毒品,微信名称为“皇宫刺客”的男子向戴某某购买价值5000元的冰毒。戴某某将冰毒用12个小塑料袋包装好后用来交易,被石首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联合桃花山派出所当场抓获。经称重,查获冰毒净重4.7克。
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冰毒与麻果等物证;2.身份户籍信息、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王某某、周某某、成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司)鉴(毒)字【2020】122号毒品检验报告、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崇新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物鉴字第15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指认毒品照片、称量照片、检测结果照片;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德斌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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