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汉族,初中,广告牌安装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镇****小区**栋**单元** 室。因吸毒,于2013年4月17日被黄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5年3月28日被黄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吸毒,于2020年8月19日被黄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吸毒,于2020年10月27日被黄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黄某某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7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0 月25 日晚8 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绰号‘黑皮’)用微信联系被告人戴某某购买冰毒,并以微信红包方式预付毒资人民币100 元给戴某某。后戴某某从其未吸食完的毒品冰毒(主要成分甲基安非他明)中分出大约0.2克用透明塑料袋装好,送到**路**网吧路边交给张某某,并告知张某某该毒品货值人民币350元,张某某欠付毒资人民币250元。
当晚10 时许,张某某又用微信联系戴某某购买200元冰毒,戴某某再次分装出大约0.1克冰毒送到**路**网吧附近张某某的租住处交给张某某,200元毒资欠付。当晚,张某某和蔡某某一起吸食该冰毒。次日晚7 时许,张某某以微信红包方式向戴某某偿还毒资人民币300 元,尚欠付毒资人民币150元。
2020年10月26日22时左右,黄某某公安局对戴某某、张某某、蔡某某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检测表明三人尿样呈冰毒阳性(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纸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戴某某的手机等物证;2.被告人戴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3.张某某、蔡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辩认笔录;5.戴某某、张某某手机微信信息等电子证据;6.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国奎
检察官助理:石琦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戴某某的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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