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戴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住鹤山市**镇**村**委**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黄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自称“钟某峰”的被告人戴某某,两人认识后,戴某某虚构自己职业及其儿子在国外留学的事实骗取黄某某信任,以帮儿子买鞋、小车加油缺钱等为理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关升

检察官助理:陈红妮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