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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诈骗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小区**幢**室。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毛霞、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戴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通过网络婚恋平台“百合网”结识,被告人戴某某隐瞒自己已婚事实,假意与被害人张某某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需要见面礼、私奔之后结婚需要钱等为由,陆续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18817.55元及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已灭失未核价)。

被告人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卫强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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