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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诈骗案)_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号,住深圳市************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张某甲(已判决)以张某乙(已判决)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深圳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用深圳市**区**号。该公司由张某甲和卢某某(另案处理)各出资一半。张某甲任总经理,总管公司业务,公司下设四个业务小组,每个小组下设组长及组长助理、业务员若干。公司与非法交易平台合作,由张某甲所在的公司引诱股民进入非法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引导股民反复操作、反向操作,股民交易损失与手续费全部流入非法交易平台,由交易平台与张某甲公司分成。具体流程如下:

张某甲所在公司从网上购买微信群管理权限后下发至各个小组,业务员使用购买来的众多微信号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消息,称某某导师系炒股高手,跟该导师炒股赚了很多钱,该导师会在某俱乐部直播间讲课,引诱股民去该直播间听课。为进一步获得股民信任,网站按事先策划,声称该导师参加了全网公开的实盘对抗赛,邀请股民前去观看投票,比赛结束后,该导师获得冠军,以此树立该导师金牌操盘手形象,让股民对其投资水平深信不疑。在直播间,该导师会向股民介绍投资经验,要大家将投资重点转向恒生指数的投资,并向股民推出一个非法交易平台,并称可以带领股民在平台进行操作。股民在该非法交易平台开设账号后,各小组组长、助理会冒充导师、平台开户专员等,与股民进行联系,引导股民在该交易平台进行反复操作、反向操作,其它业务员在群内发布消息,称跟随导师操作赚钱。股民在该平台操作亏损后,业务员以经济不景气、国际形势不好等原因对股民进行安抚,并逐渐不再引导股民操作,退出上述微信群,再根据统一安排,重新炒活其它微信群引诱股民,包装新的“导师”,推出新的非法交易平台。

2018年2月,被告人戴某某加入张某丙(已判决)的小组,张某丙为小组组长,周某某(已判决)为助理、冯某某(已判决)、戴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为小组组员,自2018年4月至7月,张某丙及上述组员以上述方式,以“**导师”的名义,诱骗被害人在“**平台”入金,导致被害人郭某某损失54465元,被害人郑某某损失155324元,被害人周某甲损失151609.5元,被害人李某某损失25578元,被害人赖某某损失36766.8元,被害人徐某某损失65614.5元,被害人张某丁损失44793元。上述损失共计534150.8元。

被告人戴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8月21日,退赃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刑事判决书、户籍材料、工资表、到案经过、交易记录、交易截图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郑某某、周某甲、李某某、赖某某、徐某某、张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纠集下,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积极退赃,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罡

检察官助理:何涛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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