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戴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现租住湖南省长沙县**街道**室,系长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有限公司负责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戴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住**村,系长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有限公司总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乡**村,现租住长沙市岳麓区**小区**单元**室,系湖南**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7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庄**村,住芜湖市鸠江区**街道**花园小区**号楼**室,系安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湖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镇**村**庄**号,住**村,系长沙**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7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号,住**村,系长沙**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住**村,系长沙**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号,住**村,系长沙**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1-09,住**村,系长沙**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95********,土家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镇**村**组,住**村,系长沙**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楼村**组,住**村,系长沙**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村**组,住**村,系长沙**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组,住**村,系长沙**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住**村,系长沙**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康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组**号,住**村,系长沙**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9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组,住**村,系长沙**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组**号,住**村,系长沙**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组,住**村,系长沙**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9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96********,苗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镇**村**组,住**村,系长沙**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30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0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住**村,系长沙**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7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镇**庙**村**组,住**村,系长沙**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7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95********,苗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镇**村**组,住**村,系长沙**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30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栋,住**村,系长沙**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7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住**村,系长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5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张某某、梁某某、叶某某、杨某某、孙某某、赵某某、阳某某、向某某、王某某、谭某某、罗某某、曾某某、刘某甲、尹某某、刘某乙、石某某、郑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19年4月24日、5月17日、7月26日追加起诉被告人康某甲、何某某、康某乙,并于追诉当日分别告知以上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3月15日至4月15日、自2019年5月30日至6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3月3日至3月17日、自2019年5月16日至5月30日、自2019年7月29日至8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等人先后以长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有限公司为依托,形成公司化组织,上述两公司人员、架构基本一致,其中被告人戴某甲为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戴某乙为公司总监,被告人叶某某为公司财务,公司下设四个战队,分别为飞虎队、雄鹰队、战狼队、王者队,各战队内部有经理、师傅、业务员等人。飞虎队经理系被告人杨某某,师傅系被告人阳某某,业务员系被告人刘某乙、石某某、何某某及戴达丽(另案处理)等人;雄鹰队经理系被告人孙某某,师傅系被告人向某某,业务员系被告人罗某某、曾某某、尹某某、罗艳、郑某某等人;战狼队经理系被告人赵某某,师傅系被告人王某某,业务员系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陈某某等人;王者队经理系被告人谭某某,业务员系被告人刘某甲、刘佳、李某某等人。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梁某某根据被告人戴某甲的要求,先后设计开发天赢理财平台、中财理财平台软件,开通资金支付通道业务,并从中获利。
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等人组织公司员工利用电话、QQ、微信等方式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组建微信群组,冒充天狼老师、群助理、开户专员、客服专员、普通股民等身份,通过发布虚假盈利信息等方式,诱骗他人在“天赢理财平台”、“中财理财平台”投资炒黄金。被害人入金后,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一般会让被害人小赚,吸引其加大投资,后指示各战队经理、师傅通过重仓交易、反向喊单等方式使被害人在短时间内大额亏损。公司根据被害人亏损的金额,按照不同比例向各被告人发放提成,其中被告人戴某甲按照公司总业绩减去各项费用后的30%发放,戴某乙按照公司总业绩减去各项费用后的10%发放,经理按照各自战队总业绩的6.4%发放,师傅按照各自战队总业绩的4.8%和各自发展客户业绩的16%发放,业务员按照各自发展客户业绩的16%发放。
综上,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等人共骗取杜某某等23名被害人入金,诈骗金额共计5365733元。其中:
被告人杨某某、阳某某共参与骗取杜某某等8名被害人入金,亏损金额共计22063360元;
被告人孙某某、向某某共参与骗取白豫三等7名被害人入金,亏损金额共计1803280元;
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共参与骗取侯宇平等5名被害人入金,亏损金额共计1148593元;
被告人谭某某共参与骗取钟良等3名被害人入金,亏损金额共计350500元;
被告人罗某某参与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亏损金额720000元;
被告人康某甲参与骗取被害人王巧云入金,亏损金额390005元;
被告人曾某某参与骗取被害人段文滨入金,亏损金额330000元;
被告人刘某乙参与骗取被害人项行东入金,亏损金额290000元;
被告人刘某甲参与骗取被害人艾某某,亏损金额280000元;
被告人石某某参与骗取被害人陈耀斌入金,亏损金额150000元;
被告人康某乙参与骗取被害人耿文芳入金,亏损金额138008元;
被告人郑某某参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亏损金额134100元;
被告人尹某某参与骗取被害人韩某某、刘起学入金,亏损金额94980元;
被告人陈某某参与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亏损金额71080元;
被告人李某某参与骗取被害人沈轩平入金,亏损金额20500元;
被告人何某某参与骗取被害人杨内值入金,亏损金额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客户登记表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等四十六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等二十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某甲等二十四人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张某某、梁某某、叶某某、杨某某、孙某某、赵某某、阳某某、向某某、王某某、谭某某、罗某某、曾某某、康某甲、刘某甲、尹某某、刘某乙、石某某、康某乙、郑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张某某、梁某某、叶某某、杨某某、孙某某、赵某某、阳某某、向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谭某某、曾某某、康某甲、刘某甲、尹某某、刘某乙、石某某、康某乙、郑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甲等二十四人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苑森森
张芳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张某某、梁某某、杨某某、孙某某、谭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阳某某、尹某某、罗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向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叶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刘某乙、陈某某、石某某、康某甲、康某乙、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9册。
_3、证人名单。
4、物证:客户资料登记表等记录本,其他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物品一宗暂扣公安机关。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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